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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条容错纠错具体措施,为干部撑腰鼓劲

共产党员
2019年08月22日 10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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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印发《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》,明确十六条具体措施,就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作出制度安排,为敢于担当、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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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错纠错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,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,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,要从主观动机、履职取向、工作依据、决策过程、问题性质、纠错态度、后果影响等情形进行具体判断,积极关心和保护干部锐意进取、勇于创新的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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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,明确可以容错处理的12种情形、不得容错处理的10种情形。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、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过程中,执行反恐维稳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面临突发事件时临机处置,出于维护国家、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,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错误、引发矛盾或引起非议等12种情形可容错处理,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、做选择、搞变通,甚至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等10种情形不得容错处理。


规范容错认定程序,党委(党组)、纪委(纪检监察组)、党的工作机关在干部问责追责、责任调查等工作中,需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,干部本人可主动提出容错申请。容错申请受理后,相关问责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,收集证据材料,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,并与纪委(纪检监察组)、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综合研判,提出免责、从轻减轻的容错意见。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,相关问责机关在核实结束后给予书面答复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相关问责机关将容错意见提交同级党委(党组)研究认定。认定结论需及时反馈给个人,并通报其主管部门、上级单位和纪委(纪检监察组)、组织部门,给予干部免责的,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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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认定属于免责的干部,在考核、评先评优、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、不作负面评价;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、有一定影响期的干部要跟踪回访,对改错态度好和工作实绩突出的,可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任用。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,及时澄清正名、消除顾虑,并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。


来源:中国组织人事报


责编:郝多

编审:陈卫平 张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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